
总则
为了规范宁夏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保证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迅速、科学、安全地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生产秩序稳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域内所属国有、地方、市、县乡镇煤矿发生各类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方针与原则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等基础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做到控制事故,安全生产。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切实做到科学、安全、有效地完成应急救援防护工作。
(3)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确保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宁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设在宁夏煤监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
2.1 领导机构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肖蕾任组长,副局长马毅、纪检组长赵永鑫、副局长黄民康、副巡视员沈超英任副组长、办公室、安监一处、安监二处、技术装备处、政策法规处、宁夏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调度统计室、机关服务中心、银南、银北分局、国家救援宁煤基地、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及成员单位。
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统一指挥本局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救援专家附表一、救援队伍、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
2.3应急组织各处(室、中心)主要职责
(1)调度统计室(信息调度中心):负责应急值守,接到省政府值班室、各监察分局的事故信息后,做好事故情况记录,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组长、副组长的要求,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2)办公室:接收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及自治区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迅速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阅批,并负责督办,及时协调其它有关事宜。
(3)事故救援、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按照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批示要求,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推荐救援专家、协调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跟踪、了解、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信息收集转交法规处发布煤矿救援信息。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安全监察一处与银北、银南两个分局:参与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5)安全监察二处与银北、银南两个分局:参与地方煤矿和市、县乡镇煤矿事故的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6)科技装备处与银北、银南两个分局:参与各类煤矿事故的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的科技新产品及电器设备故障排除等,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7)政策法规处与银北、银南两个分局和指挥中心:参与国有重点煤矿和市、县乡镇煤矿事故的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类别选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研究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或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救的信息收集发布,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8)调度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按照分工职责做好我局对煤矿事故灾难信息调度及应急救援的下矿车辆保障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完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9)宁夏国家救援宁煤基地负责应急值守,接到宁夏煤监局调度值班室电话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做好事故情况记录,组织好救援队伍和携带好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2.4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在事故抢救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事故抢救组负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总指挥: 各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事故由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乡镇煤矿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总指挥,事故煤矿矿长协助总指挥工作。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总指挥及其他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1)第一副总指挥:原则上由煤矿总工程师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方案和处置事故灾难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指挥批准后实施。根据计划和总指挥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2)机电副总指挥:原则上由机电副矿长担任,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3)后勤副总指挥: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4) 矿山救援副总指挥: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调动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如与其他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联合作战部,由服务于发生事故灾难的煤矿企业的矿山救护队队长担任作战部副指挥,协调各矿山救护队战斗行动。
(5)接受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应急救援协调指导的煤矿各类灾害事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要求,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实施;统一指挥本局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煤矿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救援专家附表一、救援队伍、抢险设备参加抢险救灾。
2.5 救援基本原则
(1)协调指挥的原则;
(2)快速高效的原则;
(3)安全科学的原则。
3.1 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灾难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1)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全区各种煤矿安全生产的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梳理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表。
(3)对重点监察矿井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名称、地点,石门揭煤或震动性放炮进行跟踪监察。
(4)水患严重矿井的探放水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矿井地点进行专项监察。
(5)要求各煤矿企业和当地气象站、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矿区职工家属,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安全撤离到地面。
3.2 联系方式与报告程序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两个分局和救护总队调度室的联系电话分别是:
省局值班室电话:0951---5045577;
银北分局值班室电话:0952---2051070;
银南分局值班室电话:0951---6961884;
宁夏国家救援宁煤基地值班室电话:0952---2427118。
3.2.1事故上报程序
(1) 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报告。
(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3)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3.2.2 报告内容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四各等级:
(一)特别重大煤矿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二)重大煤矿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三)较大煤矿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四)一般煤矿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应急响应启动
一般煤矿事故,进行四级响应,启动乡镇级或矿级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煤矿事故,进行三级响应,启动县级或集团公司级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以上煤矿事故,进行二级响应,启动地市级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预案;以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为主组织实施救援工作,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协助事故救援。
煤矿发生的死亡和非死亡事故,灾情较严重或事故有可能发展的可根据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4.3 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灾难扩大,并及时按规定报告。
按煤矿事故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各级煤矿事故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在预案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 指挥与协调
宁夏煤监局应急预案启动后,协调配合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协调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市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及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协调市人民政府及省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面应急资源;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 应急处置
4.5.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灾难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作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灾难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井下基地的指挥由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4.6信息发布
宁夏煤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煤矿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宁夏煤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4.8预案启动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各类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宁夏煤监局职能部门和救护总队救援专家表一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肖 蕾 | 宁夏煤监局 | 书记、局长 |
马 毅 | 宁夏煤监局 | 副局长 |
赵永鑫 | 宁夏煤监局 | 纪检组长 |
黄民康 | 宁夏煤监局 | 副局长 |
沈超英 | 宁夏煤监局 | 副巡视员 |
陈 向 | 宁夏煤监局办公室 | 主任 |
董银生 | 宁夏煤监局办公室 | 副主任 |
郭玉东 | 宁夏煤监局监察一处 | 处长 |
王裕江 | 宁夏煤监局监察一处 | 副处长 |
张福新 | 宁夏煤监局监察二处 | 处长 |
潘玉龙 | 宁夏煤监局监察二处 | 副处长 |
罗 嘉 | 宁夏煤监局科技装备处 | 处长 |
吴其华 | 宁夏煤监局科技装备处 | 副处长 |
申笃成 | 宁夏煤监局政策法规处 | 处长 |
刘建忠 | 宁夏煤监局政策法规处 | 副处长 |
于 哲 | 宁夏煤监局信息调度中心 | 副处长 |
孟祥斌 | 宁夏煤监局银北监察分局 | 局长 |
宋克忠 | 宁夏煤监局银北监察分局 | 书记 |
黄福林 | 宁夏煤监局银北监察分局 | 局长 |
阚广成 | 宁夏煤监局银北监察分局 | 书记 |
陈占荣 | 宁夏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 | 主任 |
庄克荣 | 宁夏煤监局机关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张进东 | 宁夏煤监局机关服务车队 | 队长 |
景 波 | 宁夏煤监局机关服务车队 | 副队长 |
刘希福 | 神华宁煤救护总队 | 总队长 |
李 君 | 神华宁煤救护总队办公室 | 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