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开展“三项行动”,扎实推进“三项建设”,以预防为主、加强监察、落实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效能。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15号)及《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编制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13号)的要求,结合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编制2011年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宁夏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编制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和国务院“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1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法〔201119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2011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煤安监办〔20114号);

(三)宁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状况;

(四)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监察执法力量。

三、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2、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3、科学合理重点;

4、计划监察,定期考核;

5、结合实际,注重实效。

四、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矿井的基本情况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62号)和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直接关闭煤矿16处,关闭后整合煤矿36处,扩能改造煤矿22处。截至201012月底,全自治区在册矿井96处,其中:宁煤集团煤矿27处,市县煤矿32处,乡镇煤矿37处。

1、生产矿井28处,其中:宁煤集团煤矿18处,市县煤矿6处,乡镇煤矿4处。

2、在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68处,其中:宁煤集团煤矿9处,市县煤矿26处,乡镇煤矿33处。

(二)2010年度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去年国家下达宁夏煤矿安全控制指标是:死亡人数控制在24人以内,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4以下。截至到201012月底,宁夏煤矿生产原煤6807.62万吨,同比增长20.08%。发生各类事故4起,死亡15人,百万吨死亡率0.22。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0,死亡人数减少9,百万吨死亡率下降47.95%

(三)监察人员编制情况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处室有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监察一处、监察二处、人事培训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8个处室。目前局机关编制45人,现在册人数36人,其中12人不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实际监察人数24人,占在册人数的66.67%

五、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一)总法定工作日 = 国家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

                   =  (365-105-15)×24

                   =  5880

(说明:2011年全年365天,双休日共105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3天、开斋节2天、古尔邦节2天计15天,实际监察天数245天。

总法定工作日包括监察工作日和非监察工作日。监察工作日包括三项监察工作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和其他监察工作日。

(二)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820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588034822492463820工作日。

2011年,宁夏煤监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明确的各项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和建设,不断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宁夏煤监局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状况和监察执法力量,计划全年三项监察安排111矿次,820工作日,三项监察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13.95%

1、重点监察 (100工作日,10矿次

根据宁夏监察煤矿灾害程度和省局机关监察力量,省局将以5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火灾和水害相对严重的矿井为重点,进行“一通三防”、《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情况、安全隐患治理整顿情况及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的重点监察。计划对5处重点矿井每年监察2次,监察工作日为:5×2×10人=100工作日,10矿次。

监察一处牵头3处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监察二处牵头2处地方煤矿监察,时间安排在二、四季度。

2、专项监察(552工作日,78矿次)

对煤矿企业制订安全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和隐患治理、矿领导带班下井、班组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专项监察

计划抽查国有重点煤矿6处,地方煤矿4处,全年对矿井“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情况监察1次。监察工作日为:国有重点煤矿6×1×8人=48,地方煤矿4×1×6人=24,共计72工作日,10矿次。监察一处牵头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监察二处牵头地方煤矿监察。时间安排在三、四季度。

2)“三同时”专项监察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和兼并重组后技改矿井的监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煤矿建设审批程序,落实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顺序,严格按批复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落实瓦斯、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计划抽查在建矿井20处,20×1×6人=120工作日,20矿次。监察一处牵头5处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监察二处牵头15处地方煤矿监察。时间安排在一至三季度。

3)安全基础管理专项监察

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监察和“六大系统”专项监察。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

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为主要依据,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持续保持颁证条件。

计划抽查8处矿井,8×1×5人=40工作日,8矿次。

监察一处牵头5处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监察二处牵头3处地方煤矿监察。时间安排在上半年。

②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监察

计划抽查8处矿井,8×1×10人=80工作日,8矿次。

监察一处牵头5处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监察二处牵头3处地方煤矿监察。时间安排在上半年及下半年。

③“六大系统”专项监察

按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计划每次抽查6处矿井,抽查2次,6×2×8人=96工作日 12矿次。

科技装备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在三月份、九月份。

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等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

4)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监察

计划抽查6处矿井,6×1×8人=48工作日,6矿次。技术装备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在四月份。

5)机电设备专项监察

计划抽查6处矿井,6×1×8人= 48工作日,6矿次。

科技装备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在十月份。

6)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专项监察

计划抽查8处矿井,每次6,每矿用时1个工作日。

8×1×6人=48工作日,8矿次。

人事培训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配合。时间安排在9月份。

3、定期监察(168工作日,23矿次)

2011年,宁夏煤监局定期监察执法工作内容主要根据全年不同季节和特殊时段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计划在“春节”、“国庆节”、“两会”期间、汛期等重要时段的监察执法。计划安排如下:

1、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督查

5矿×1天×8人×3次=120工作日,15矿次。

监察一处及监察二处牵头。

2矿井防治水、雨季“三防”监察

计划抽查8处矿井,8×1×6人=48工作日,8矿次。监察一处牵头3处国有重点煤矿监察,监察二处牵头5处地方煤矿监察。时间安排在二、三季度。

(三) 监督检查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规定,加强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的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以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兼并重组产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督促兼并主体企业加强对被兼并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和技术人员,确保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计划对5个地级市政府及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两次,计划安排348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5.92%

1     调研、座谈

计划对6个地市级政府或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进行调研、座谈2次,每次4人,工作3天。

6×3天×4人×2次=144工作日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计划对5个地级市政府及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每次工作3天,每次4人,6×3天×4人×2次=144工作日。

3、其他工作

计划安排60工作日。

(四)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2249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38.25%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计审查:25个×2天×8人=400工作日

竣工验收:8个×3天×8人=192工作日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共592工作日。由监察一处、监察二处分别牵头。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35矿×3人=105工作日

由监察一处、监察二处分别牵头。

3、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

30天×8人=240工作日

4、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组织的联合执法、安全督查;以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新建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为重点,严惩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

8次×8天×6人=384工作日

5、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2起事故×10天×10人=200工作日

6、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的核查;

5起×5天×4人=100工作日。

7、中介机构认证;

计划安排80工作日。

8、组织听证、复议;

10天×6人=60工作日

9、统计分析;

12个月×1天×24人=288工作日

10、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等;

10次×5天×4人= 200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2463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41.89%

1、机关值班(0工作日)

说明:机关值班,由统计中心工作人员轮流值班,但统计中心不属于监察执法处室,其值班工作日未算入总法定工作日内。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1695工作日)

学习:包括业务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每月各安排1天,需576工作日,每年安排1人去国家总局党校学习,时间3个月,65个工作日,共641工作日。

培训:包括执法培训、视频讲座、业务知识讲座、“三项人员”考核发证培训,需406工作日。

考核:包括公务员考核、对分局工作目标考核、执法计划完成情况考核,需126工作日。

会议:包括国家总局、煤监局各类会议、视频会议、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年度工作会、调度例会、党风廉政及警示教育会、“党建”活动、执法工作分析及煤矿事故分析会、煤矿企业安全工作会、“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共计522工作日。

3、档案管理(288工作日)

计划监察人员24人,每人每月1天用于整理文件、归档,需要工作日:24×1天×12=288工作日。

4、其他 (480工作日)

计划年休假360工作日,事假、病假按每人每年平均5天,需120工作日,共计480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及要求

1、宁夏煤监局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在分管副局长领导下,由监察二处组织编制,有关处室配合,编制的计划必须经有关处室共同讨论、修改通过后,上报国家局备案。各分局的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由分局组织编制,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批,并对分局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审核备案。

2、严格执行监察执法计划。局机关和分局监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如因上级工作部署和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对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修订后要重新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

3、省局机关要合理安排监察时间,把“三项监察”与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及自治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分局重点工作相结合,相互兼顾,统筹安排。职能处室在执行监察计划时,尽可能与分局提前沟通,做好工作的衔接,确保监察执法效果和监察执法计划及上级部署的贯彻落实。

4、局机关各职能处室之间及处室与分局之间要积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监察执法情况,对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研究制定可靠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促进监察计划的完成。

5、认真做好监察预案和工作总结。分局在执行监察计划时要认真制定监察预案,明确监察的具体内容、监察方式、监察力量安排和处理措施,积极探索、创新监察工作方式。对监察工作及时总结,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6、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与上级安排的监察任务相冲突时,优先执行上级安排的监察任务。

7、分局依据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按月制定监察执法计划,至少每季度对监察执法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局。

8、加强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有关处室每半年将执法情况及执法工作总结交至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有关处室和分局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分析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意见,进行通报,并上报国家局。省局根据各处室及分局执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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