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乡镇煤矿: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市县乡镇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标规划的落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转发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及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建矿井投产验收时,必须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投产验收时,必须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现有生产矿井(包括扩能正在生产的矿井),必须达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2、生产矿井(包括扩能正在生产的矿井)于每年年初,须编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书,制定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并于1月底前上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在开始建设的同时,须编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书,制定建设期间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计划,并上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3、每年12月15日前,各类矿井(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须对本年度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4、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抽检,每年底对所有生产矿井进行考核评级;对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检,在正式竣工验收时进行考核评级;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初审。 5、申请达标的矿井,须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申报表》及各专业《考核评分表》,并向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申报;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于每年的 6、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高度重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定期对矿井各专业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对存在的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全区各类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矿井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试行)的标准要求,编制2011年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书,制定达标计划,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及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3月底前首次上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潘玉龙 联系电话:0951-5971288 电子信箱:panyl@nxmj.gov.cn